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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5月1起施行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提至300万
发布时间:2014-7-15 11:31:24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与修改前相比,新《商标法》发生了哪些变化?其中的亮点有哪些?
  在新《商标法》中增加了一名新的成员———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广泛的一种。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企业宣传片中的配乐,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电子产品的启动、背景音乐,公司网站的背景音乐等。企业可以按新法规定,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吉林省工商局商标局局长田增强表示。
  新《商标法》另一亮点是,****明确了商标注册审查时限。申请注册商标审查时限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异议审查时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新《商标法》提高了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和赔偿的幅度、数额。罚款上限由违法经营额的三倍提高至五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罚款额上限由10万元提高至25万元,并新增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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