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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实施 有的企业面临上百万“换装费”
发布时间:2014-7-15 11:32:39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些成都本地企业直言,因更换印有“********”的包装,将面临巨大损失。
企业:
宣传手册、包装都得“换装” 
     “损失至少要(达到)一两百万。”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有治称,2011年该公司获得“************”称号后,一直以此为主要宣传内容,“公司积累了很多包装纸袋、印刷品、宣传手册等,这些全部要销毁,还有一些产品是之前生产包装好的,要重新包装,损失在100万-200万之间,这还不包括新包装的花费。” 
     “85度C”面包西南市场总经理钱世勋告诉记者,公司从去年开始申请“************”称号,目前对是否继续申请持观望态度,“‘************’不用于宣传的话,申请的意义**不大了。”
超市:
标注“********”商品 今后不再进货 
      昨日,记者走访了我市多家超市,发现一些标注“********”的产品仍在继续销售。尤其是在白酒专区,包括泸州老窖、小角楼、郎酒等在内的四川****白酒品牌,其包装醒目位置都标有“************”的记号。不过记者发现印有“************”的商品生产日期都是2012或2013年。 
      王府井百货成都总府店超市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今后将不再进标注有‘********’的产品。”
工商部门:
新法实施预留了“缓冲期”
     “目前属于新法实施的过渡期,不会进行大范围的查处。”日前,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副局长赵斌接受记者采访时称,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针对一些企业户外广告牌上的“********”宣传语,“原则上我们还是会给这些企业一个缓冲期,一经发现,将及时要求他们对其进行整改。”省工商局商标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则将会按照新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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