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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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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28-8508 1897 M:159 0812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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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本规定中的********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认定:
沟通-签订合同-根据案件和客户情况提供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准备材料-撰写文书组织材料-向市级工商局、商标局或商评委申报材料-受理-审理-商标局公布认定结果(共10-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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